技能培训>>
打造四位一体 安全、消防专业培训教育服务体系
培训范围>>
(一)法规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培训范围
●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取证培训;
●各行业安全员资格取证培训;
●企业安全生产专题培训(有限空间、粉尘防爆、职业健康、应急救援等;
●班组长培训;
●特种作业培训(电焊、电工、高处、制冷、危化等);
●标准化评审人员初次取证、继续教育培训;
●外来劳务人员培训;
●安全评价师职业教育;
●注安师继续教育;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三)证书颁发
●考试、鉴定合格者颁发应急管理局资格证。
二、消防培训
(一)培训要求
根据《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公消[008]
556号等消防法规规定,要求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易燃易爆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及操作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消防设施检测、安全监测、技术咨询、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
(二)培训范围
●各行业人员消防知识能力培训;
●消防战斗员培训;
●消防员培训。
(三)证书发放
完成学业经学校考试合格,颁发培训证书。结业证书在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职业资格证书下发前,可作为从事建(构)筑物消防员岗位工作的有效证件。学校统一组织参训人员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辽宁)站组织的技能鉴定和理论知识全国统考。


